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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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与发放程序

文章来源:    日期: 2016年07月21日   【字号:

  为了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165号)规定,现将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发放等相关事宜通知明确如下: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购领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2.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交申请函、提供机构设立和编制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填写《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并按照购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购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复印件。 

  购领结算类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购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依据,详细列明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二)购领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申请函,填写《代开河北省财政票据审批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付款人出具的资金性质及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性质审核意见。 

  购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复印件,属于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提交民政部门批准该公益性社会组织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及复印件; 

  (二)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和标准,提供民政部门批准该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购领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购领票据记录、核销票据记录等内容。 

  4.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将票据存根与作废联次一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暂停发放新票据。 

  5.购领未列入《财政票据购领证》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6.财政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7.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按照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资金按规定缴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帐户,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取消后,各用票单位在规定的新证书置换期限内,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二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自201691日起,统一使用《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收据》,原《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将不再使用,予以作废。 

    

  附表: 1.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 

  2.河北省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 

  3.河北省财政票据销毁情况表 

  4.代开河北省财政票据审批表 

   

  • 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xlsx
  • 河北省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xlsx
  • 河北省财政票据销毁情况表.xlsx
  • 代开河北省财政票据审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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