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17〕17号 2017年6月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修订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7月1日至8月15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为各单位报送自查情况阶段。
(二)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
2017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全面进行自查。
(二)检查内容
1、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2、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开展内部会计监督。
4、会计建账情况。是否依法建账,是否存在账外账或“小金库”等行为。
5、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6、会计电算化开展情况。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是否满足会计管理的需要。
7、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8、会计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重点关注2016年度《会计法》执行检查情况中普遍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年限主要是2016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
1、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的自查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如实填写《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1)和《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件2),《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填写后于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2、省直单位的自查工作由省直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如实填写《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由省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三、检查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法》执行检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要查找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二是各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和落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三是要发现《会计法》与国家政策、制度及实际工作不适应的地方,配合财政部做好《会计法》修订工作,促进全省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2.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