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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日期: 2014年04月30日   【字号: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大势所趋。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仅仅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应急之策”,“拾遗补漏”之举,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推进工作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仍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二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规定还不完善。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但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
  
  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不合理门槛。从一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来看,承接公共服务的组织大多集中于非营利性组织、政府部门自办社会组织和地方国企,中小民营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难以获得政府订单。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拓宽。从国际惯例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教育、公共卫生、弱势群体福利、社区服务、就业促进、保障性住宅、城市规划、环境、政策咨询及各种社会问题解决等诸多方面。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其次是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
  
  五是公共服务主体力量薄弱。《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到2015年,我国要培养200万社会工作人才,然而2012年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总数不足30万,差距巨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财税扶持措施,加之社会组织注册体制障碍的存在,造成社会组织发展异常缓慢,许多地方缺乏合适的、高质量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
  
  六是购买公共服务还没有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和接受。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不断深入,购买目录不明晰、买卖双方权责不清等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宣传贯彻力度,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政策方向。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推动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解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
  
  三是着力加强法律和制度规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确立宏观层面上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范围、体制机制等。加快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到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加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标准、种类、性质和范围。
  
  四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筹集资金渠道,努力加大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保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是创造加快公共服务市场和社会组织发育的良好环境。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大力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坚持在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新的事业编制,以此来“倒逼”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向社会购买服务。建立扶持发展机制,积极制定财税扶持政策,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小额补助、能力建设、组织架构、战略规划等服务。
  
  六是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加快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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