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承办机构 | 会计处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 ||
申请条件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 ||
办理材料 |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财政厅819室 | 联系电话 | 66650869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夏季 8:30-12:00、14:30-17:3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