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承办机构 | 综合处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部委文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 ||
申请条件 |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1.军事用海。 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2.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用海。 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 ||
办理材料 |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财政厅综合处 | 联系电话 | 66650966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夏季 8:30-12:00、14:30-17:30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