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通知》,财政部科教司、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教育部财务司、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下发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开展了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初见成效,增强了广大科研人员的改革“获得感”“成就感”。但是,在改革进程中,也存在少数单位制度出台不及时、抓落实力度不够的现象。此外,还有单位提出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的建议。为了让改革政策全面落地,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就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提出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制度建设,制定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三是就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中央政策落地见效。 同时,为了打消项目承担单位对内部管理办法“权威性够不够”的顾虑,《通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三、关于《通知》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的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了结余资金留用的计算起始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二是明确了在研项目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三是规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有关要求。明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提升财务审计的质量和规范性。四是要求加快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明确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完善间接费用分配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关于一些单位建议制定统一的间接费用管理使用细则,考虑到承担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间接费用管理使用不宜“一刀切”、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应由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结合单位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关于如何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是财政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机制和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改革举措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系统、集中登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三是财政部、科技部将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加大督查、通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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