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河北卓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美嘉晟商务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 石健
我厅在处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石家庄城市户外宣传项目”举报时,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书面声明、以及在本案调查取证时你公司主动承认提供虚假业绩的书面材料等证据为凭。
2017年12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冀财法便函[2017]15号)后,未提出申诉、陈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1745元)。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