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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批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事项名称 省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批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类权力 承办机构 金融处
设定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申请条件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1.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2.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3.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7.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8.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五条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1.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3.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三十二条
办理地点 河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电话 66650129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夏季 8:30-12:00、14:30-17:3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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