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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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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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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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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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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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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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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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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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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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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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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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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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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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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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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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 财政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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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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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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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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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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