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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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91004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省财政厅 | 会计处、 财政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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