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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91006 

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的处罚 

省财政厅 

会计处、财政监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七条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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