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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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91011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省财政厅 | 预算处、财政监督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经济建设处、涉外处、企业处、金融处、综合处、会计处、条法处、税政处、资产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或个人 | 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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