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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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91011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省财政厅 

预算处、财政监督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经济建设处、涉外处、企业处、金融处、综合处、会计处、条法处、税政处、资产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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