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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91014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省财政厅 

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经济建设处、涉外处、企业处、金融处、综合处、会计处、条法处、税政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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