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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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91016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 省财政厅 | 企业处、 会计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无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单位: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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