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91017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省财政厅 | 企业处、会计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 企业 | 无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