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方式开展业务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91023 | 违法使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方式开展业务的处罚 | 省财政厅 | 企业处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六条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 无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六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