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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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承办机构 | 综合处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国防用岛; 2.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3.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4.防灾减灾用岛; 5.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6.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7.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财政厅综合处 | 联系电话 | 66650966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夏季 8:30-12:00、14:30-17:30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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